(2013)城刑一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然登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然登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城刑一初字第133号公诉机关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然登,男,1956年1月23日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贡觉县人,文盲,无业,捕前住本市城关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案,于2013年3月16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抓获并羁押,同年3月17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拉萨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拉城检刑诉(2013)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然登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聂坤勇、旦增宗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然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16日13时许,在本市沿河路6号巴登出租房即被告人然登的住处,侦查人员经依法搜查,当场从其房间内缴获步枪一把,子弹51发。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步枪为五六式7.62毫米步枪,被认定为枪支,子弹为五六式7.62毫米步枪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然登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并建议法庭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布某某、吴某某、扎某某、多某某的证词,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协查函、辨认笔录、提取物证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抓捕经过、情况说明、现场指认照、物证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然登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应负刑事责任。量刑时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存在坦白情节,故决定对被告人然登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款准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然登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16日起至2014年3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格桑曲珍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德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