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三终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朱博厚与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胡慎、张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三终字第004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博厚,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秀梅,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简王井村村东。法定代表人胡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弛,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慎,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弛,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平,女,1970年4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弛,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博厚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胡慎、张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2)雁民初字第04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博厚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博厚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博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4360元,减半收取27180元,由上诉人朱博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柳审 判 员 裴继荣代理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