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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知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王海成与慈溪市英豪娱乐会所、朱利民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成,慈溪市英豪娱乐会所,朱利民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知初字第44号原告:王海成。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英豪娱乐会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代表人:朱利民。被告:朱利民,系慈溪市英豪娱乐会所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成诉被告慈溪市英豪娱乐会所、朱利民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晔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高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