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263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春林与邱发堂、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林,邱发堂,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2635号原告王春林,男汉族,高密市柴沟镇陈家屯村**号。委托代理人张汝涛,律师。被告邱发堂。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地址:潍坊市潍城区卧龙西街1239号。法定代表人宗全民,总经理。原告王春林与被告邱发堂、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单既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单秋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