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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中财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钦朝与王平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钦朝,王平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中财保字第93号原告李钦朝,男,1985年1月5日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王平章,男,195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钦朝诉被告王平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位于太原市迎泽区靴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担保人吉金财愿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钦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平章名下的位于太原市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