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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民一初字第0090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潘双林与 安徽金田鼎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双林,安徽金田鼎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一初字第00903号原告:潘双林,男,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被告:安徽金田鼎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湾沚镇。法定代表人:夏旻。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双林与被告安徽金田鼎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双林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双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57元由原告潘双林负担。审判员  吴之国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 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