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诉前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王艳波与雷吉祥、王玲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艳波,雷吉祥,王玲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诉前保字第00011号申请人王艳波,女,生于1973年6月23日,汉族。被申请人雷吉祥,男,生于1981年9月16日,汉族。被申请人王玲侠,女,生于1982年7月25日,汉族。申请人王艳波与被申请人雷吉祥、王玲侠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雷吉祥、王玲侠所有的位于韩城市新城招商区邮政小区2号楼一单元2层东户的房产(产权证号:17461-01、17461-02)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艳波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雷吉祥、王玲侠所有的位于韩城市新城招商区邮政小区2号楼一单元2层东户的房产(产权证号:17461-01、17461-02)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师青怀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党秀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