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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5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襄阳市新中原建材有限公司与XX、宋贵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516-1号襄阳市新中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宋贵军。汪红梅。本院在审理襄阳市新中源建材有限公司与XX、宋贵军、汪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襄阳市新中源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XX、宋贵军、汪红梅在银行的存款700000元,并已提供位襄阳市新中源建材有限公司位于襄樊市樊城区中原路36号樊城区字第0006354号和襄樊国用(2011)第320719004-2-21号土地使用权作担保。本院认为,襄阳市新中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XX、宋贵军、汪红梅价值700000元的财产;二、襄阳市新中源建材有限公司位于襄樊市樊城区中原路36号樊城区字第0006354号和襄樊国用(2011)第320719004-2-21号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明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俊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