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知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王海成与慈溪白金汉爵投资有限公司白金汉爵大酒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成,慈溪白金汉爵投资有限公司白金汉爵大酒店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知初字第43号原告:王海成。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白金汉爵投资有限公司白金汉爵大酒店。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代表人:范仲文。委托代理人:蒋天童,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华军,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成诉被告慈溪白金汉爵投资有限公司白金汉爵大酒店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晔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高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