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玉与马君鹏、袁玉成、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马君鹏,袁玉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被执行人马君鹏被执行人袁玉成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公司负责人王春申请执行人张玉与被执行人马君鹏、袁玉成、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玉医药费83584.12元,由被执行人马君鹏赔偿4677.5元,案件受理费533元由被执行人袁玉成、马君鹏负担。该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马君鹏等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玉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公司,现已履行理赔款83584.12元、被执行人马君鹏履行赔偿款521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润虎审 判 员 提海峰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厚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