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一初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汝某与罗某甲、罗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某,罗某甲,罗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1902号原告:汝某,男,199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被告:罗某甲(曾用名静静),女,汉族,农民,住本县。被告:罗某乙(罗某甲父亲),男,左右,汉族,农民,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汝某诉被告罗某甲、罗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某撤回对被告罗某甲、罗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马汉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