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民初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00473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87年12月14日生。被告杨某某,女,汉族,1989年2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与被告杨某某私下和好为由,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田宏伟审 判 员 齐国强人民陪审员 马有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蔺盈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