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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阎民二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西元与李长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doc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西元,李长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阎民二初字第00203号原告陈西元。被告李长安。本院在审理陈西元与李长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西元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西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西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香妮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何 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