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日长犯滥伐林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日长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日长,男,1969年5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身份证号码:×××3336,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自治区××镇××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4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释放。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日长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日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日长在未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雇请人将其包买黄甲种在朔良镇杏花村那坡屯“赶谷”坡(地名)自留山上的桉树砍伐,后雇请人将桉树木材驮运到山下的林区路边,并加工成长2米左右的桉原木,部分已外运出售。经田东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到现场调查鉴定,被砍伐林木立木蓄积为143立方米,出材为105立方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日长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特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日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日长在未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雇请人将其包买黄甲种在朔良镇杏花村那坡屯“赶谷”坡(地名)自留山上的桉树砍伐,后雇请人将桉树木材驮运到山下的林区路边,并加工成长2米左右的桉原木,部分已外运出售。经田东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到现场调查鉴定,被砍伐林木立木蓄积为143立方米,出材为105立方米。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日长于2012年12月6日主动到田东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黄甲、韦甲、李某、黄乙、韦乙的证言;2、被告人李日长的供述及辩解;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4、现场方位示意图、照片说明;5、伐区调查及林木检尺登记表、现场调查记录单;6、百色市林业勘察设计院田东县调查设计队的林木立木材积损失鉴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7、被告人李日长的户籍证明。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日长目无国法,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日长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日长具有自首情节,庭上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现根据被告人李日长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日长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韦良慧代理审判员  吴锡元人民陪审员  向智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向治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