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055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0558号原告杨某,女,1972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祖某,男,1970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杨某与被告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1993年6月4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1月23日,原、被告生一子取名祖超之,现独立生活。婚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沉迷赌博,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祖某辩称,同意离婚,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1993年6月4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1月23日,原、被告生一子取名祖超之,现独立生活。庭审中,被告同意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故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原告陈述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述的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因本案中原、被告均未提交相应证据,原、被告可另案诉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祖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丁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戴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