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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行执审字第0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渭南市环境保护局与渭南高新区尚德水质净化有限公司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1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行执审字第00012-1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环境保护局(下称市环保局)。法定代表人张永,局长。被执行人渭南高新区尚德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下称尚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领,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市环保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渭环罚字(20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市环保局作出的渭环罚字(20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环保局作出的渭临环罚字(20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市环保局作出的渭环罚字(20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刘晓静审判员  马 荣审判员  孙兴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索坛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