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666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吕某,农民。原告杨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俊亮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晓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