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682号原告乔某某。被告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乔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判员 裴忠朗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崔治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