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礼民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礼民初字第00595号原告董某某,女,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晁某某,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董某某诉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董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某某撤回对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董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孝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 袁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