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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礼民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礼民初字第00595号原告董某某,女,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晁某某,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董某某诉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董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某某撤回对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董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孝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 袁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