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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刘志华与长治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华,长治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华,男,195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长治市襄垣县人。被执行人:长治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地址:长治市紫金东街47号。法定代表人:陈秀英职务:局长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2)城行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长治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志华赔偿款213700元,并承担执行费3105.5元。被执行人长治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无自动履行生效判决,刘志华于2013年3月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治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银行存款216805.5元(含执行费3105.5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伟明执行员  陈志勇执行员  纪亚钧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田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