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民执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1-03

案件名称

徐茂林、张凤兰与李春国、徐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茂林,张凤兰,李春国,徐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民执字第221-3号申请执行人:徐茂林,男,195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唐山市路北区。申请执行人:张凤兰,女,195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所同上。被执行人:李春国,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被执行人:徐莉,女,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唐山市路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开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春国、徐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春国、徐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春国、徐莉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春国、徐莉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春国所有的冀BXX**号起亚牌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建春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