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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乌前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怀升申请执行张怀强、朝格图、汪强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怀升,汪强,张怀强,朝格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乌前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王怀升,男,31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汪强,男,52岁,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张怀强,男,43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朝格图,男,48岁,蒙古族,现住乌拉特前旗。王怀升申请执行张怀强、朝格图、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乌前民初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强、张怀强、朝格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合法收入30万元及利息。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怀强住房。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汪强名下的蒙KUK5**越野车。四、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朝格图住房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其鲁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乔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