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万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363号原告:万某,女,汉族,住霍山县。被告:董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万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审判员 方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