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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万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363号原告:万某,女,汉族,住霍山县。被告:董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万某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审判员  方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