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宋利波与被告赵彦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利波,赵彦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43号原告宋利波,农民。委托代理人宋运田,男,1960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系宋利波父亲。被告赵彦书。原告宋利波与被告赵彦书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利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利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秀红审 判 员 赵付堂代理审判员 吴志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秀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