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沧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2)沧执字第322号申请人季彦富与被执行人张磊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沧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了(2011)沧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裁定如下: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沧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应重新立案。审判长 吕世林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年兴国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坤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