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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民初字第01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初字第01187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4年2月10日出生,农民,徐州市铜山区人。被告杨某,男,汉族,1982年11月15日出生,公司职员,徐州市铜山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延民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盛楚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