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行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仇新超、杨丽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丽,仇新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承行初字第121号申请人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姜涛被申请人杨丽被申请人仇新超2013年6月8日,本院收到申请人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12月16日所作(2012)40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2012)40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2)40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应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彭良军审判员 王玉杰审判员 王 富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鲍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