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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北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彩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彩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北民初字第222号原告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桃花路518号中港浅水湾10幢1楼。法定代表人尤柏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彩凤,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彩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兰千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叶晓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