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执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坤江与王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坤江,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吴江执字第2322号申请执行人李坤江。被执行人王海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02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海军(居民身份证号422326197808035823)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车号为:苏ET79**)。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顺福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莫利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