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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执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坤江与王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坤江,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吴江执字第2322号申请执行人李坤江。被执行人王海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02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海军(居民身份证号422326197808035823)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车号为:苏ET79**)。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顺福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莫利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