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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王建丰与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何宅村经济合作社占有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丰,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何宅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占有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9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何宅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金巨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裘质余。上诉人王建丰为与被上诉人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何宅村经济合作社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3)金婺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建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建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建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6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王建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黄良飞代理审判员  钱 萍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