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204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孙XX与告马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马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2042号原告:孙XX。被告:马XX。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诉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X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开元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良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