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巢民一初字第0204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孙XX与告马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马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2042号原告:孙XX。被告:马XX。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X诉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X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开元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良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