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民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朱姝蕾与徐国云、孟彦炜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姝蕾,徐国云,孟彦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朱姝蕾。委托代理人:李坤华、颜晓颖。被告:徐国云。被告:孟彦炜。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支公司。诉讼代表人:胡玉华。委托代理人:于琦。原告朱姝蕾为与被告徐国云、孟彦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保江干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蓓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姝蕾的委托代理人李坤华,被告徐国云、孟彦炜及中华联保江干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姝蕾诉称:2013年4月19日15时许,徐国云驾驶浙A×××××出租车在文三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原告驾驶的浙A×××××小型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左侧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事故认定,徐国云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所有的浙A×××××车辆经中华联保江干支公司定损,核定损失为15330元。该车由浙江金湖机电有限公司维修,原告支出维修费15330.36元。经查,浙A×××××出租车为孟彦炜所有,该车在中华联保江干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由于原告索赔不成,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损失1533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朱姝蕾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和责任划分。2、浙A×××××车辆信息,证明浙A×××××车辆登记车主为杭州市江干区xx客运社,孟彦炜是该工商个体户业主。3、机动车商业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一份,证明浙A×××××车辆的投保情况。4、中华联保江干支公司定损单一份、浙江金湖机电有限公司维修结算单一份、浙江省增值税普通维修发票一份,证明车辆维修损失为15330元。被告徐国云及孟彦炜共同辩称:对事故责任认定及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没有异议,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中华联保江干支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维修金额没有异议。孟彦炜所有的浙A×××××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商业三者险没有投保不计免赔要扣除20%免赔率。我公司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分项赔偿,对超过2000元以外的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80%。被告徐国云、孟彦炜及中华联保江干支公司均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朱姝蕾提交的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与朱姝蕾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一致。另认定,徐国云系孟彦炜雇佣的驾驶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过错方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朱姝蕾的财产损失未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故该损失应当由中华联保江干支公司先行赔偿。中华联保江干支公司要求在交强险范围内分项赔偿的抗辩意见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救助的立法目的,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干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朱姝蕾损失人民币1533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孟彦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4元。(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周蓓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江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