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王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董林玲、朱春花、邵明杰与被执行人胡庆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林玲,朱春花,邵明杰,胡庆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王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董林玲,女,1980年10月2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朱春花,女,1938年11月2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邵明杰,男,2004年3月25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董林玲,简况同上。被执行人胡庆忠,男,1973年3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耀进,铜川市耀州区法律咨询服务部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董林玲、朱春花、邵明杰与被执行人胡庆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铜王王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0万元及逾期给付双倍利息,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只把造成事故的车辆交到法院,现就车辆的价值双方正在商议中,如商议不成,还得评估作价,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铜王王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车辆价格确认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川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常媛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付纪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