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熊润贵与浙江兴荣门业有限公司、浙江越鸿机械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润贵,浙江兴荣门业有限公司,浙江越鸿机械有限公司,钱大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161号原告:熊润贵。委托代理人:魏家鸣、魏彬。被告:浙江兴荣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斯彩英。被告:浙江越鸿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永林。委托代理人:邵纪平。被告:钱大华。原告熊润贵为与被告浙江兴荣门业有限公司、浙江越鸿机械有限公司、钱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起诉,2011年12月13日,本案中止诉讼。原告熊润贵起诉要求被告浙江兴荣门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计人民币3,00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90,000元,支付自2011年10月7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4.5%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30,000元,被告浙江越鸿机械有限公司、钱大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审理认为,被告浙江兴荣门业有限公司因涉嫌犯罪已被诸暨市公安局于2012年3月22日立案侦查,故本案已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熊润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楼 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