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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翔执恢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宝鸡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赵富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赵富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恢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代表人薛志刚,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富祥。委托代理人赵虎财,特别授权。宝鸡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赵富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2)凤翔民初字第00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富祥向宝鸡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支付借款及利息270380.4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富祥履行了96000元及诉讼费4000元,经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3)凤翔执字第06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权利人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富祥与申请执行人宝鸡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达成和解:一、由被执行人赵富祥付给申请人宝鸡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3.8万元(已履行),其余案款申请人自愿放弃;二、执行费1000元由被执行人赵富祥承担(已缴纳);三、其余事项以双方协议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初字第00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汶金让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师海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