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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463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焦建民,曲阳县恒州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树光,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因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雪山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