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执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高学贤与赵文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学贤,赵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758号申请人高学贤。被执行人赵文强。本案在执行申请人高学贤与被执行人赵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此,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乐县人民法院(2011)乐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满良审判员 田洪伟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左炳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