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执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07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周某某(系李某之父)。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2012)胶少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胶少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慧暖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刘丰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