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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执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07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周某某(系李某之父)。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2012)胶少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胶少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慧暖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刘丰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