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张德旭与张培恩、张积辉、张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旭,张培恩,张积辉,张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1530号原告张德旭,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培恩,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积辉,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海峰,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张德旭与被告张培恩、张积辉、张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培恩于2008年5月开始向原告借款,2008年10月2日,原告向被告索款时,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款条,双方约定所欠款于2012年前付清,并由被告张积辉提供担保,但该欠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培恩偿付欠款9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张海峰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德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关宏刚审 判 员 管清娟人民陪审员 宁祥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