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张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786号申请执行人张瑞。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负责人赵瑞,总经理。郭付群诉张瑞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6月21日,张瑞向本院提交(2013)金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并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审查,本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判令事项为: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郭付群90372.27元,;二、驳回郭付群其他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张瑞不是(2013)金民一初字第90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瑞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向阳审判员 李安永审判员 路 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军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