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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民初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玉洪,李炳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2315号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路146号。法定代表人:王声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志刚,系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龚朝海,系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张玉洪,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李炳坤,女,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洪、李炳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玉洪、李炳坤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玉洪、李炳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16元,减半收取1408元,由原告宜宾翠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杨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璐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