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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294-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吕柏杰、吕坚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柏杰,吕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294-2号申请执行人吕柏杰,男,汉族,1951年2月20日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吕坚明,男,汉族,1963年3月6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佛南法罗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吕坚明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000元,并自起诉日起到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以实际欠款数额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申请执行人计付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等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除发现被执行人吕坚明在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街边村上联股份合作经济社享有股份分红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较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佛南法罗执字第2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伟审判员 周 森审判员 周 晖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善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