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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荣执字第8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邹小明与孙卫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小明,孙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荣执字第853-1号申请执行人邹小明。被执行人孙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荣成民初字第19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孙卫之妻吴玉芬在荣成农村商业银行崖头幸福街分理处的帐户9×××××5存款8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永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苏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