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马鸿锦与厦门欣宇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陈成标、厦门新世纪茂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鸿锦,厦门欣宇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陈成标,厦门新世纪茂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