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盐沈民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廖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沈民初字第528号原告:廖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侵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夏连华代理审判员 王东月人民陪审员 俞校林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陶沈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