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5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502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向阳办农园村,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崇凝镇隐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雷亚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