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执民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汪建岳与董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1524号原告汪建岳与被告董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3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志军于2013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董志军名下位于奉化市龙津尚都6幢408室房屋已被我院查封,另案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现被执行人董志军去向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建岳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董志军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截止2013年7月10日,被执行人董志军应向申请执行人汪建岳归还案款500000元,案件受理费4400元,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74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甬奉执民字第152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童旭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