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商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叶跃群与陈庆武、浙江南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跃群,陈庆武,浙江南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574号原告叶跃群。委托代理人邵泓涛。被告陈庆武。被告浙江南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庆武。原告叶跃群诉被告陈庆武、浙江南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叶跃群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跃群撤诉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跃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40元(已减半),由原告叶跃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惠仙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剑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