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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337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吕希先与崔学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希先,崔学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3373号原告吕希先,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陈玉健,山东天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学金,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希先与被告崔学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希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泮晓朋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