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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郭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972号原告郭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进行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曲 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吕晓玲 来源:百度“”